2.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2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武嶺街212號』建物(以下簡 稱212號建物)前方,有該建物鐵皮及四層RC房屋部分占用;233地號位於212號 建物後方,有該建物鐵皮占用、部分為防火巷。」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2筆。上開212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有其他 鐵皮屋或定著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212號建物、其他定著物占用系封土 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 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5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土地使用分區係屬住宅區(住
3.
。勘 估標的地上多屬建物騎樓等。建物所臨街(巷)道寬度:連絡道路約4-8公尺。土 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約8公尺。交通條件可。」等語。 依基隆市政府115年7月16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50127969號函略載:231地號及23 3地號屬
4.
基使字00234號使用執照卷內記載之建築基地範圍等語。是本件 拍賣之土地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 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 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