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8月27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敲門無人應門,請 鎖匠開鎖後進入。系爭建物無水、無電,現場留有廢棄衣物及破損家具,無人居住,無增改 建,無分管停車位。建物客廳及臥室天花板有油漆剝落之情形,牆壁亦有滲水跡象。本件拍定 後依現況點交。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基隆市政府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無列管高氯離子建築 物,該建物非該府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不在放射性汙染建築物 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覆系爭房屋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關報案紀錄。依強制執 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 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448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