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23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抵押權於 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鎖匠、地政人員到場執 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室內有室內梯通往增建部分,擺有祖先牌位及神明 桌。屋況因潮濕木板裝潢壁紙均有發霉狀況,有漏水情事,天花板裸露管線且有壁癌。依據債 權人代理人在場略稱,該建物目前有停車位215號。另地政人員略稱,建物有增建。
4.
據民國114年7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位於國揚大地社區內,室內規劃為三房兩 廳,現為住宅使用。增建部分為三房一廳。部分天花板有水漬痕跡。地下一層為停車空間,為 建物登記資料註記停車位編號,經訪詢社區管理中心人員指稱,新會段1411建號共有部分為專 用車位編號為地下一層編號215號。508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等語。
5.
依基隆市政府114年3月7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108617號函,本建物5樓垂直增建1層,業經 本府工務局89年6月17日基府違建字第1671號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核定拆除。請應買人於投標前 務必詳加注意!
6.
據債權人代理人於查封現場陳稱:有編號68號停車位一個,然該停車位係基於共有建物之 應有部分對共有建物特定部分之管理使用,依法即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 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故本件編號215號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六)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7.
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8.
系爭建物第1697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3722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業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違建且 應拆除,恐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