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鎖匠及轄區員警至現場,因敲門無 人應門,由鎖匠開鎖後進入。屋內無水無電,無人居住,系封建物屋頂嚴重漏水及積水,油漆 剝落,四周牆壁有壁癌,木質地板隆起,屋內有大量舊家具及雜物垃圾,屋況不佳。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非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目前未列管高 氯離子建築物(即海砂屋),該建物非列管之地震受創建築物;基隆市消防局函覆,查無發生火災 受創紀錄;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覆,經該分局實地查訪鄰居,未發現非自然死亡紀錄。依強 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36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