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基 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210巷1弄27之20號房屋為中心,288地號土地位於西北方15 公尺至250公尺間、部分山坡地;288-1地號土地以前開房屋後方為中心,位於 北方10公尺處,有擋土牆占用;292地號土地以前開房屋後方為中心,位於西北 方40公尺處,其上為山坡地;292-1地號土地以前開房屋後方為中心,位於西方 30公尺處,現為擋土牆上之空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288地號土地為「保護區」;288-
8.
」。本件標的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 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 利應買之參考。
9.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1.
依基隆市政府115年3月10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50108990號函略載:本件4筆 土地經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未有申領建築執 照記錄。 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 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 (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 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