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5年7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女兒在場,其稱債務人未住居於此,惟本件標的 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之債務人女兒表示均無上開情事。依鑑價報告略 載:標的現況為一般通常使用,前面有些許壁癌現象,標的產權為持分共有,另有增建部分。 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 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標暫編97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