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68萬、30萬、72萬元(抵押 權人:陽信商業銀行)、第四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96萬(抵押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260萬(抵押權人:黃貴?),拍定後塗銷。
4.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建物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及家屬自行居住,未 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標的並無車位、無電梯。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債務人表示均無上開情事。惟依強制執 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 後主張。另依基隆市政府115年4月10日基府都使貳參字第1150015986號函略載:本址尚無違章 建築查報記錄在案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