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80萬元,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未提示證件,但依現場郵件收信人為本 件債務人,且其自稱為債務人,行動不便,現標的物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另 依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屋內有飼養寵物等情,於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新北市警察局金山分局函略載:本 分局並未建置死亡或非自然死亡相關記錄,無法以地址查詢該址是否曾發聲非自然死亡記錄等 語;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略載:經查本局於108年1月1日止至115年8月16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 址火災事件等語;依鑑定報告略載:經查建物(含整個北基社區)為海沙屋、依外觀現況觀 之,尚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之情形、就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勘查時當時詢問鄰居 未果,另經網路查詢並無本案相關訊息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