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28萬元之抵押權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44萬元之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估價師、地政人員到場執行。 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使用天然瓦斯,擺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沒有停車位。 據地政人員到場略稱,前後陽台為增建。
4.
據民國115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
6.
,1084-1土地為道路用地,標的位於國家新城社區。屋齡約42.9年,為五層樓老舊公寓之第四層及前後 陽台未登記部分,位於安樂區國家新城公車總站附近內之巷弄。」
7.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8.
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六)系爭建物第1375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4458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 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