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警員導 往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陳設基本家具,有水有電,使用天然氣且無車位,屋內飼 養大型犬隻,牆壁因潮濕而有嚴重壁癌。地政人員在場略稱:「系爭建物無增建」等語。
4.
據民國115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5層樓之第2層,土地使 用分區為住宅區。屋齡約33.58年。屋況維護稍差。」等語。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