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中租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土地有門牌號碼基隆市仁愛 區成功一路14巷32號建物全部坐落其上。」等語。
4.
依基隆市政府基府都計參字第1150238895號函,基隆市中山區新中山段 59 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5.
據民國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地號土地屬商業區(商
6.
,地上有門牌號碼基隆市仁愛區成功一路14巷32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 落。。」等語。
7.
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 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 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 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 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 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 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 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六)本件僅拍賣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217地號土地,其上坐落建物非本件執行標 的。該建物與217地號土地間之占用使用收益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應予查明並詳加注意。(七trial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