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履勘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估價師員警到場,屋內有一老婦開 門,為債務人之母陳阿美,其稱該屋其由居住中,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屋內有部分房屋滲水。 室外梯水泥龜裂。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基隆市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 目前無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非該府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核能安全委 員會函覆,該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回覆,未 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23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