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黃菊梅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額新臺幣300萬元。
3.
民國115年1月27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子杜○原在場,屋內一樓部分作為木 作工廠使用,並堆放有雜物,後方有增建。二樓部分為增建,室內有木板隔間,天花板水泥剝 落嚴重,且有鋼筋裸露、漏水之情形。據在場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並未 居住於該址。另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之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114建號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 該建物占用七堵區自強段448地號土地,遭占用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其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5.
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