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至現場查封及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母在場稱:「房屋前後均 有陽台,屋後陽台改為室內使用。無分管停車位。天花板、牆壁均有油漆剝落,有壁癌之情 形。」等語。 依據民國114年10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土地28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種住宅 區。286-
4.
286-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土地上座落鋼筋混凝土造4層建築, 勘估建物位於第4層,屋齡約41.5年。勘估建物所臨街巷道寬度約6公尺。市場及學校接近性普 通。大眾運輸條件普通。」等語。 關於本件拍賣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 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 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 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 陳報本院。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