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500萬 元。
3.
民國114年5月21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地號 246土地係位於七堵區大同街46之1號建物東北方約565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 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5.
地號246之4土地係位於七堵區大同街46之1號建物 東北方約595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 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 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標的246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得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9.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 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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