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 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二街263巷 19弄1號至15號房屋前方之道路用地及部分為邊坡」等語。
4.
依據民國113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停車便利性及聯 外道路方便性均稍差。土地位於基隆市安樂區六合里地區,使用分區為第二種 住宅區,現為道路使用,為水泥既成道路,西北側有斜坡。」等語。
5.
本件土地之現況,應為讓不特定的公眾為必要通行之用,一開始時所有權 人並未阻止,且供公眾通行時間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 若該土地確屬民法上所稱之既成道路,或日後經訴訟程序確定而有公用地役關 係,土地使用上自須受有限制,不得排除其他人出入通行而負容忍不特定人通 行之義務,故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