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9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基隆市 安樂區武嶺段(下同)194地號位於門牌基金一路135巷5弄2至16號前的既有巷 道,195地號位於同巷弄16號前的巷道,196地號位於同巷弄
3.
57號前的 巷道,196-1地號位於同巷弄18至30號前方的巷道,本件拍賣標的均位於楓林小 橋社區內的既有巷道」等語。
5.
196-1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 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6.
、196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都市計畫 區為擴大案主要計畫【武嶺街細部計畫】;現行都市計畫案【變更基隆市中山 安樂及八斗子地區(武嶺街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惟現在實 際情形及使用限制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共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建物 所有人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符合上開法定 要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如有爭執,應循訴訟程序確認)。本件拍定(應 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 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 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 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 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 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12.
本件共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第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 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該第三人得就符合上開法定要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 買(如有爭執,應循訴訟程序確認)。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 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 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 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 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 得異議。 六、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 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 如:基隆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