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至現場查封及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陳○○在場稱:「伊為債務 人岳父。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屋頂有油漆掉落情形。」等語。 依據民國115年5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住宅區(住
3.
。建物為本國 式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之第三層,屋齡約30.54年。臨路路寬約6公尺,標的建物外觀保養情況 尚可。內部屋況保養佳。臨近中和國民小學。」等語。 關於本件拍賣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 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 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 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 陳報本院。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