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土地為稻田,其中編號1土地部分為道 路。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僅就其 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4.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賣土地之其他登記事項記載:「依據台南縣政府88年12月2日八八府地籍 字地205741號函暨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11月29日雲檢森公字第23000號函辦 理暫緩財產異動」,拍定後不塗銷此部分之登記。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