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種植稻米,債務人 陳報土地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委託專人管理。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 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 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 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 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9.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 7條、民法第46 0條之
11.
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優先承買權人承購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 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12.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13.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4.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15.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 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 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