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 (門牌為十六甲19號),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 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乙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5.
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