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2454建號按門鈴後無人回應,經鄰居表 示2454建號建物原為債務人自住,惟自113年9月起即未再繳納管理費且未見有人進出該建物, 嗣經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開啟門鎖進入2454建號建物內調查,該建物已斷 電,屋內無任何物品現為空屋,惟2454建號建物之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 意。另依2454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記載該建物共用部分即建興段2472建號之主要用途為 停車空間,惟2454建號是否有停車位使用權、停車位位置及編號為何、停車位是否屬獎勵停車 位等相關實際情形應買人亦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有可能需另行與管委會、現有車位住 戶等協商或訴訟,以釐清車位數量、位置或使用權歸屬,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拍 定後不得以2454建號建物有無停車位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拍定後2454建號建物 依現況點,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 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