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2454建號按門鈴後無人回應,經鄰居表 示2454建號建物原為債務人自住,惟自113年9月起即未再繳納管理費且未見有人進出該建物, 嗣經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開啟門鎖進入2454建號建物內調查,該建物已斷 電,屋內無任何物品現為空屋,惟2454建號建物之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 意。另依2454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記載該建物共用部分即建興段2472建號之主要用途為 停車空間,惟2454建號是否有停車位使用權、停車位位置及編號為何、停車位是否屬獎勵停車 位等相關實際情形應買人亦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有可能需另行與管委會、現有車位住 戶等協商或訴訟,以釐清車位數量、位置或使用權歸屬,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拍 定後不得以2454建號建物有無停車位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拍定後2454建號建物 依現況點,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 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 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 人注意。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4.
82地號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債務人所有30分之1部分,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管理費、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 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