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51地號土地,依民國113年2月5日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282地號土地為道路:
4.
351地號土地為雜草地,且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又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前往查明。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9.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99台上1469判決、100台抗106裁定)。六、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11.
本件得由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前具狀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指定者,依拍賣公告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件變賣之標的係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訴訟撤銷登記者,則本件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4.
本件清算案件拍定後,除土地增值稅外,拍賣標的物稅款由買受人負擔(含移轉登記完成之日前之地價稅等),本公司於拍定後函查地價稅,並命拍定人繳納完畢後,本公司再行核發拍定證明書予拍定人,請投標人注意。
16.
本件拍賣程序非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不點交,僅核發拍定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1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