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4.
1142地號土地(一樓、二樓分別占用1133 地號土地2.54平方公尺;分別占用1142地號土地47.
5.
44.51平方公尺,陽台占用2.61平方公 尺,屋突占用3.4平方公尺。)。
6.
1142地號為國有地,經詢問管理機關,與債務人無成立租賃關係,另1133地號土地占用權 源經詢問不明。
13.
土地共有人,若主張優購須土 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建物共有人經通知不主張優先承買,如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其 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