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從地政人員得知,拍賣之108建號建物有3個門牌號碼,分別是東西二路152號、152─1號、152─2號。共有人在場稱,東西二路152號及東西二路152─2號係共有人居住使用,東西二路152─1號係債務人居住,惟債務人很久未回。嗣經法院再於114年3月20日為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東西二路152─1號建物一樓後方廚房天花板有裂痕,二樓後方房間有壁癌,另樓梯間牆壁也有裂痕及壁癌。本件建物及土地皆係拍賣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之分管情形及標的之相關實際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處置,拍定後不點交。
3.
建物共有人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有優先承買權。
4.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5.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6.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六、226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
7.
本件拍賣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9.
226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該條件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