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2筆土地相鄰,查封時現況種植?菜等作物。據第三次 序抵押權人所陳報之租約,拍賣土地於查封時由第三人陳清進承租,租期自民 國113年12月1日起至123年1月1日止,租金每年新臺幣50,986元。惟實際情形仍 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 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7.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定之;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則同筆土地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同順序有2人 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 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