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拍賣土地上種滿植物'樹蘭',約2~3公尺高,另據債權人 陳報,土地上之植栽為鄰地所有權人邱珣瑞所種,與債務人間並無租約,係債 務人母親為避免土地荒廢,故請其於土地上耕種。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 範圍,地上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土地實際範圍(鑑界)等均由拍定人自理, 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 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 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 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