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甲、乙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 注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 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六、本件甲、乙、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
3.
本件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 分別為農牧用地(甲、乙標)及林業用地(丙標),該3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 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 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 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 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