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22建號敲門後無人回應,嗣經假扣 押債權人陳報稱22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因其長年往返兩岸故只有返台時才會居住使 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22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如假 扣押債權人所述不實、拍定人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 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請應買人注意。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7.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