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係調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972號卷執行(有假扣押併入),該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9672 號於113年9月23日現場增建測量時,債務人賴映潔在場稱,建物有公司登記,無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一樓前後有增建;另據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於113年7月17日協助至現場查訪, 債務人賴映潔稱,建物除與家屬自助使用外,有出租予第三人吉客氏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理 人為其配偶),租期自111年3月11日起,有租約,有增建。
7.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