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上有多間無懸掛門牌之建物及有 懸掛門牌(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光明路398巷67弄28號、39號、41號)之建物。
4.
本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 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 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8.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2.
本件不動產共分第1標~第9標等共計9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4.
593等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
15.
801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 農業區;
17.
801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604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 地;792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
18.
該9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 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2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2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