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5年5月15日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員山加油站後 方路邊L型土地,範圍包含路邊道路,其上長滿雜草雜樹,另有兩座墳墓。另依 鑑定報告書所載,本件土地地勢平坦,其上部分為雜竹林、部分為水田。請投 標人自行查證土地範圍及現況,惟上開墳墓與水田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 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處理相關事宜,故拍定後 不點交。
3.
本件土地如有出租,且其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與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應買需受同條例 第33條之限制,並應當場提出證明之文件。
4.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 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 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 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 向主管機關查明。
5.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而本件網站上如有 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現況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