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上有多間無懸掛門牌之建物(包 含鐵皮屋、水泥建物等)及有懸掛門牌(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光明路398巷62 號、62之1號臨、二重里光明路398巷67弄21號)之建物,部分土地種植農作 物,部分土地為道路。
3.
本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4.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5.
本標土地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拍賣之土地:「已提供興建農 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0年8月15日」、「已提供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 期:74年6月14日」、「已提供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3年3月20日」、「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 明該記載及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
6.
本標之部分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