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4曾39935

新竹縣橫山鄉沙坑貳段120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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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14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7
保證金:
13.4
總坪數:
38.8
坪單價:
1.7萬/坪
持分地坪:
38.8 坪
總現值:
8.1 萬
拍後增值:
-58.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陳鴻智
陳鴻智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學堂
地 址:新竹市延平路一段261巷5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橫山鄉 沙坑貳段 1204地號,面積 879.4 m2,持分 147/1009,67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4)
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遭三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門牌號碼分別為:新竹縣橫山鄉中豐路3段
3.
31號之建物占用,建物 未占用之土地部分作菜園使用,其餘為雜草地。經詢當地鄰長,其稱建物均為 土地共有人所興建。另據債權人陳報,地上菜園之種植人為共有人鄒○○,惟 經詢債務人後並未回覆地上菜園種植人為何人。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菜園之種植人亦不明,土 地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9.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11.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12.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7.
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
18.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橫山鄉 沙坑貳段 1204地號
879.4 m2 × (147/1009) × 630 元 - 67 萬元
= -58.9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19
特拍 部分點交
7,776.7 坪 / 4,679.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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