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據債務人查報出租、占有使用情形:一拍賣之土地其中100坪,出租予第三人麗儲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契約所 載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按各年度一次性給付,租賃期間自儲能系 統通過台電通訊能力及執行能力測試之日起算至10年屆滿為止。拍定後與第 三人間之法律關係請自理,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4.
本件拍賣標的位於雲林科技工業區內,相關之法令規範,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
5.
廠房內之動產除固定於三棟廠房如動產附表所示之天車外,不在拍賣範 圍,請應買人注意。(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如排風設備、消防 設備等,已附合屬不動產之一部)
6.
太陽能光電板及相關太陽能設備均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7.
91-1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 被拆除之風險。
8.
本件拍賣建物(含增建),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 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 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以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 自行查證。 (六)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 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 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 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 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