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據債務人查報出租、占有使用情形: 一拍賣之土地其中100坪,出租予第三人麗儲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契約所載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按各年度一次性給付,租賃期間自儲能系 統通過台電通訊能力及執行能力測試之日起算至10年屆滿為止。拍定後與第 三人間之法律關係請自理,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拍賣之建物廠房屋頂及高壓變電設施位置之地面出租予第三人普登科技 實業有限公司,依契約所載租賃金額依經濟部能源局核定之售電價格10%,租 賃期間自台電開始計算售電日起至滿20年止。拍定後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 請自理,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三拍賣之建物左棟廠房後方空地,共約200坪,出租予第三人台耀綠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租金10萬元,租賃期間3年,自114年2月1日起至117年1 月31日止。拍定後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請自理,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以上
2.
二租約並經公證,拍定後除以上出租第三人部分,其餘得聲請 點交。四第三人黃○松為債務人前總經理,於債務人解任後仍占有部分廠房,依 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
4.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5.
本件拍賣標的位於雲林科技工業區內,相關之法令規範,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
6.
廠房內之動產除固定於三棟廠房如動產附表所示之天車外,不在拍賣範 圍,請應買人注意。(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如排風設備、消防 設備等,已附合屬不動產之一部)
7.
太陽能光電板及相關太陽能設備均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9.
91-2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
10.
本件拍賣建物(含增建),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 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 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以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 自行查證。 (六)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 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 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 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 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拍定後如聲請點交,拍定人應先行墊付相關費用並請專業人士協助處理 廠區內之遺留物,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