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部分為空地、數棟平房及建物坐落。本件僅拍賣土地,建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 物及地上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 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 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 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 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 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 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9.
基地出賣 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1.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 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 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12.
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13.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14.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5.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 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 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 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