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地上有3棟建物(秀林鄉佳民村佳民
5.
15之3號),建物並未一 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10.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