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1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三峽區詩 朗66號建物。該建物為未登記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本件僅拍賣土地,關於 與土地上建物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 查明,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 請撤拍。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本件拍賣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位於三峽都市計畫外,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請參照土地登 記謄本所載,有新北市三峽區公所114年7月29日新北峽民字第1142579938號函 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 制主張撤銷拍定。
3.
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 民法第426條之
4.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