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上現有第三人所有之新園鄉五族段171建號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五房路151巷50號)。
3.
上開第三人所有之新園鄉五族段171建號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五房路151巷50號)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8.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新園鄉五族段764地號土地,其上新園鄉五族段171建號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五房路151巷50號),依據建物登記謄本所載為債務人之父謝加興出資興建完成,而謝加興死後由其繼承人公同共有(包含本件債務人謝何林等人),因債權人未申請執行新園鄉五族段171建號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五房路151巷50號),僅聲請執行屏東縣新園鄉五族段764地號土地。又本件投標人及應買人於拍定後,其與其上新園鄉五族段171建號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五房路151巷50號)所有權人間是否符合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由民事實體訴訟確定之,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