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 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4.
254-1地號土地係空地,供停車使用,建物有無跨建,須經鑑 界始可確定。
5.
本件737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之建物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6.
拍賣之254-1地號土地,地籍圖之計算面積比土地謄本之登記面積減少1.28 平方公尺,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拍定價金。
12.
39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13.
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 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