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3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後龍鎮頭湖段505地號土地上有2水池,依空照圖似有1水塔(以實測為準),其餘為雜木林。
3.
114年8月13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土地主要為雜林及池塘,且看似有水塔或建物坐落其上,但附近道路已消失,無法前往確認。
4.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及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8.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法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1.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所示,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