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 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 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三.本標標的土地,人車無法到達,為雜木林,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五.本標執行標的392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