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法院於113年4月16日至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榮段
4.
1442地號土地為雜草,位在二棟建物中間;高雙段
5.
188地號土地為雜草,位在天車後面;高雙段1952─2地號為雜草,位在圍牆邊;雙榮段
6.
1365地號為雜林;1364地號為大門警衛室。
8.
1249建號建物有增建。1248及1305建號部分面積有拆除,1248建號原為7137‧59平方公尺,滅失2712‧81平方公尺,1305建號原3300平方公尺,滅失2250平方公尺,惟實際拆除面積須經測量始知正確面積,且債務人未就拆除部分辦理滅失。另1248建號中地下層為員工餐廳。
9.
經在場債務人之員工表示,公司已無營業,廠房現用於堆放許多石材及大型機器具、天車等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1.
1445地號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新榮段1327地號)。六、本件1249建號建物曾發生人員死亡事件,惟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覆經該分局初步研判疑心臟疾病死亡,屬自然死亡,上開情事供投標人參考。
16.
1726建號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六、
17.
1305建號建物部分滅失,本件係以滅失後建物面積鑑定價格,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8.
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投標人注意。
20.
144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4年11月4日)之甲種工業區;
21.
1365地號為前開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22.
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
24.
桃縣建管使工字第00407號使用執照,是否有土地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