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丁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丁標標的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假扣押查封時,經羅東地政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寒華大橋北方山上,人車無法到達,為雜樹林。嗣經本 院於114年2月8日履勘時,仍經羅東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為人車無法到達, 依航照圖觀之,為雜樹林。本件甲標土地人車無法到達,於拍定後不點 交。
3.
丁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丁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4.
丁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均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