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丁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2.
本件丁標標的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假扣押查封時,經羅東地政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寒華大橋北方山上,人車無法到達,為雜樹林。嗣經本院於114年2月8日履勘時,仍 經羅東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為人車無法到達,依航照圖觀之,為雜樹林。本件甲標土地 人車無法到達,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丁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丁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5.
丁標之土地無三七trial定,均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