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2.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假扣押查封時,經羅東地政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寒華大橋北方山上,人車無法到達,為雜樹林。嗣經本院於114年2月8日履勘時,仍 經羅東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為人車無法到達,依航照圖觀之,為雜樹林。本件乙標土地 人車無法到達,於拍定後不點交。
3.
乙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六、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均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