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假扣押查封時,經羅東地政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無地上作物,目視621地號土地上有一廢棄電線桿,周圍均 為雜草及雜木;621-2地號土地、621-4地號土地其上為雜草及雜木。嗣經 本院於114年2月8日履勘時,仍經羅東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由產業道路可 達,為雜樹林。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甲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甲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7.
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甲標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 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 買。
8.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均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