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建物1樓騎樓、2樓前陽台、3樓除屋突外均為增建,部分牆面有壁癌,3樓後面房 間漏水,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占有使 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其所述屬實,拍定後得點交,但如有其 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0.
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增加經濟價值,故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 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