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 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優先承買權 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