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查封時,因道路佈滿樹木及雜草,無法進入,僅能遠觀,據地政人員稱,三農 段
3.
508之3及508之4等地號上均為雜木林,三農段508之10地號上有一棟建物, 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該建物應為三農段20建號(門牌號碼為壽豐鄉忠孝街180號),上開 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另 依航照圖觀之,5筆土地相連,且未臨道路,505地號上似有一池塘,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 均不點交。
4.
本標土地查封時,依三農段505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之記載,有4筆不動產役權 之設定登記,需役地分別為三農段508之8地號、508之7地號、508地號及508之6地號等土地, 其設定目的均為供通行使用,存續期限則均無限期,地租均無,設定權利範圍亦均為16.6平 方公尺,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分5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6.
本標505地號及505之1地號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 得應買或承受。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7.
拍定後三農段505地號上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登記,均依法不予塗銷。
8.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三農段20建號)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 出證明者,就本標三農段508之10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 因就本標其餘土地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之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