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7─8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新北市石碇區樟空子2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坐落基地及東側空地,在場第三人陳有德稱地上房屋為吳梅花所有,債權人調查後於112年5月23日向法院陳報稱吳梅花長子表示該建物現由其兄弟林家民使用。該建物納稅義務人之一林德利亦於112年6月15日向法院陳報稱占有使用為先祖之間的約定,並無書面資料。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所有權,不含地上建物,土地與地上建物間之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
5.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屬土地法規定之「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9.
開標次序: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